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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电子信息产业飞速发展,提高电子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技术水平进而提高电子产品质量和服务工作水平,依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电子行业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有关法规,决定对我省从事电子行业技术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电子行业企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所有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个体、私营企业从事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目录附件)的从业人员,均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工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就业,并逐步达到持证上岗。电子行业特有工种中,从事半导体器件、电子元件(电容器、晶体器件)、蓄电池、电子整机、程控交换机、雷达、计算机等工种的生产、装调人员,以及属国家规定的90个必须持证上岗工种,必须在2003年底前全部达到持证上岗要求,其他工种必须在2005年底前全部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根据信息产业部规定,今后凡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实施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时,企业从业人员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证书,具备上岗资格书,才能由考核认证部门核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凡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企业,在复审前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复审通过。 二、省电子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信息产业厅统一领导,在省信息产业厅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电子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机构,参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全省企业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即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第十二职业技能鉴定站)按照行业特有工种鉴定工作规程组织实施。(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其他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本地区(单位)电子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的实施工作)。非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纳入地方社会化管理体系,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通过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实施。同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的通知》(辽劳字[1997]7号)规定,对行业特有工种的鉴定工作,认真做好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对主要工作环节和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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