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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2002-7-22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2]80号 【执行日期】:2002-7-22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事厅
辽劳社发[2002]80号
【字体:  
关于做好2002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工人技术等级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做好2002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和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依照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工作业绩考核合格人员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确定)技术等级鉴定申报表》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确定)技术等级鉴定申报名单》(表报附后)一式3份,同时报省人事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1份。而后由省人事厅确定并负责组织符合晋升条件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结束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考核鉴定工作,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才能参加实际操作考核。两项考核均为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并由省人事厅负责兑现工资事宜。
  二、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鉴定工作,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5级,即初级(5级)、中级(4级)、高级(3级)、技师(2级)、高级技师(1级)。
  三、在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基础上,这次技术等级鉴定申报的受理条件是:
  (一)本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
  (二)现仍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且业绩考核合格;
  (三)申报等级的资格条件为:
  1.申报技师鉴定: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已取得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并在本等级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属于技师评聘工种范围的;
  2.申报高级技能鉴定:1983年底前参加工作,已取得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并在本等级连续工作5年以上,属于设高级工工种的;
  3.申报中级技能鉴定: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已取得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并在本等级连续工作5年以上;
  4.申报初级技能鉴定:已转正定级,未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
  (四)由企业调入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按下列条件直接申报:
  1.工作年限满20年,本工种工龄符合该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高级技能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能鉴定;
  2.工作年限满15年,本工种工龄符合该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中级技能条件的,可申报中级技能鉴定。
  四、考核的时间安排
  2002年8月20日至30日为报名资格审核阶段,9月5日至9月30日进行技术理论培训,10月15日到11月30日组织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五、晋升技术等级的工资待遇
  经鉴定合格的技术工人。自2002年10月起在原有技术等级工资基础上就近就高靠入新晋升的技术等级工作标准。聘任技师的,从聘任的下月起在原有技术等级工资基础上就近就高靠入技术职务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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