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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测绘局 【颁布日期】:2002-8-29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2]94号 【执行日期】:2002-8-29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测绘局
辽劳社发[2002]94号
【字体:  
关于在我省测绘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测绘管理部门、各测绘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我省测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测绘行业管理,为实现辽宁省测绘事业历史性"大跨越",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同意成立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批复》(劳部发[1996]444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测会行业的实际,决定对我省从事测绘行业技术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我省测绘行业的各测绘生产单位,以及非公有制经营者中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均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工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5级)、中级的技能(国家职业资格4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3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2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1级)5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二、我省测绘行业技术工种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省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由省测绘局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见附录)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据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由省测绘局制订工作方案,由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辽宁站具体实施。测绘行业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社会化管理原则,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实施。
  三、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1.从事测绘行业技术工程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
  2.学徒期满的测绘行业技术工种的学徒工;
  3.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技术工处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岗位的从事测绘行业技术工种的人员;
  4.职业技术学校(院)测绘行业技术专业的毕(结)业生;
  5.其他自愿参加测绘行业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按鉴定工作规程,结合测绘行业工作特点进行。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测绘行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积极组织测绘行业通用工种的鉴定工作。测绘行业部门要积极完善测绘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的运行条件,完善组织实施办法,健全规章制度。要根据实际需要,按行业特有工种类别和分布情况设立几个考点,以便于集中组织鉴定工作。根据行业管理特点,可以采取统一定期鉴定与不定期鉴定相结合的方法组织行业特有工种鉴定工作。统一组织定期鉴定时,可以由省测绘局鉴定站发布行业特有工种鉴定公告。要做好测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考评人员的推荐、培训、考核认定和使用工作。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做好鉴定的命题管理工作,凡测绘行业题库已有试题的行业特有工种,必须使用统一试题。要依据鉴定规则,严格鉴定程序和考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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