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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9-24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2]114号 【执行日期】:2002-10-1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2]114号
【字体:  
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办业务知识培训班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办业务知识培训班暂行规定》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厅人事教育处反馈。
  附件:《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办业务知识培训班暂行规定》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办业务知识培训班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厅内各类业务知识培训班(含研讨班)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办班质量,树立良好机关形象,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含学会、下同)。
  第三条   举办各类业务知识培训班,必须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以提高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宗旨。开展有关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等方面的培训,必须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因人施教,确保办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注重社会效益。
  第四条   举办各类业务知识培训班,实行计划控制,每个处室及单位每年办班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确属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第五条   各处室及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举办培训班计划,于每年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人事教育处。办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对象、规模、教材和师资等内容。
  第六条   人事教育处对各处室及各单位的办班计划逐一审核,经平衡后,拟定厅业务培训班年度计划,报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以厅办公室文件印发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七条   举办各类业务知识培训的事务性工作统一由教育中心承担,办班通知由教育中心下发。
  第八条   教育中心承办培训班,接受人事教育处和办班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办班单位要在举办培训班一个月前,似定具体、详细的教学方案。由人事教育处与办班单位和教育中心共同确定教学方案及办班的具体时间、地点。教育中心要按商定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确属工作需要,而又未列入计划举办培训班,需由举办单位向厅人事教育处申报,经人事教育处审核同意后,报请分管该项工作和分管人事教育工作的厅长批准。
  第十条   各类业务知识培训班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技术性培训班可视实际需要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10天。
  第十一条   各处室及各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与外单位联会举办培训。
  第十二条   举办各业务知识培训班原则上采取自收自支的形式解决经费来源,可向学员收取一定数额的培训费和资料费。
  第十三条   人事教育处将联合厅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的办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未按本规定举办的培训班,将没收办班全部收入,对直接责任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年度办班资格。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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