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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9-25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2]91号 【执行日期】:2002-9-25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2]91号
【字体:  
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教师上岗资格制度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的规定,为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加强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工作,决定在全省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是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的资质证明。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专(兼)教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认定,取得《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教。为确保此项工作的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力量举办的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理论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3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理论教师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技师(国家职业2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可根据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须专业对口),直接核发《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对不具备实习指导教师条件的授课人员,须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可颁发《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对没有取得《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任何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均不得聘用。
  二、《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配发。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规范和整顿,加强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动态管理,做好教师上岗资格的认证工作。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规范和整顿,加强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动态管理,做好教师上岗资格的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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