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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4-4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2]35号 【执行日期】:2002-4-4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劳社发[2002]35号
【字体:  
关于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各企业单位、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鞍钢附属企业公司:
  为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128号)精神,现将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
  二、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办法和标准
  从2001年10月1日起,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办法和标准,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和标准是:
  1.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增资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按照离休时的行政职务(离休时无行政职务的,对照附件2《离休时无行政职务人员行政职务确定表》确定行政职)、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对照附件1《2001年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对照表》确定本次调整增加额。
  2.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按80元增加。
  3.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离休人员加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基数。
  三、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
  此次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填报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附件:1、《2001年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对照表》见表
        2.《离休时无行政职务人员行政职务确定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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