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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8-6-1
【法律文号】:沪劳保法发(1998)31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8-6-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法发(1998)31号(已失效)
【字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8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部、委、办、区、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劳动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从1998年起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增长幅度为4.2%(去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2.8)。现将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人员范围
  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中,1997年底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1、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20元。
  2、按本人1997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2.1%增加养老金。
  3、以上两项合计月增加养老金不足22元的,可补足到22元。
  4、退休人员月增加养老金最多不超过33元。
  三、退休人员经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1800元。现月基本养老金已达到1800元及其以上的人员,此次调整不增加养老金。
  四、1997年底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18元。
  五、本通过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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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2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进行2002年春节慰问补助的通知
·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部分年龄大、退休早、养老金低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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