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医疗保险座谈会会议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及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78号),我厅定于今年5月份对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情况进行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检查内容 1.各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率"(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医疗服务中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使用率和个人自费药负担率)情况: 2.各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和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贮备、管理和出售医疗保险药品情况; 3.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管理情况。 二、检查的时限及要求 各市要从现在起迅速安排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情况的自查,并务于5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医疗保险处。希望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组织好本地区市本级和各县、区的自查工作。省厅将根据各地的自查情况组织人力对部分市、县、区进行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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