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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7-15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2]89号 【执行日期】:2002-7-15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2]89号
【字体:  
关于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驻沈省直单位与沈阳市属单位同在一个医疗消费地区,因此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患者住院、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参照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及标准执行,并随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驻沈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住院,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按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直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中由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部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年终结算超出规定结算标准的,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和有关规定,给定点医疗机构适当补助。
  二、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怀孕的参保人员,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包括由立卡到分娩前的常规检查项目的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办法,定额标准为每人500元,超额部分由个人负担。参保职工妊娠终止后15日内,由所在单位持有关计划生育批件、产前检查报告单及有效收据,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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