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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劳社厅发明电[2002]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删除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的剂型(详见附件1、2)。 二、各统筹地区要按附件1、2所列药品剂型,抓紧做好删除工作,并将删除情况报省厅医疗保险处,省厅将进行检查。 三、为不影响取消部分药品剂型后参保职工用药,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平稳过度工作。 四、各统筹地区要认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备药率、使用率、个人自负率)情况,保证参保人员用药,逐步减轻职工负担。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文件,加强用药管理,这是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职工合法利益,体现"三个代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重要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检查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问题,尽快整改,切实做到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 附件:1、《取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剂型(西药)》见表 2、《取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剂型(中药)》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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