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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7-28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2]77号 【执行日期】:2002-7-28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2]77号
【字体:  
关于删除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剂型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劳社厅发明电[2002]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删除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的剂型(详见附件1、2)。
  二、各统筹地区要按附件1、2所列药品剂型,抓紧做好删除工作,并将删除情况报省厅医疗保险处,省厅将进行检查。
  三、为不影响取消部分药品剂型后参保职工用药,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平稳过度工作。
  四、各统筹地区要认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备药率、使用率、个人自负率)情况,保证参保人员用药,逐步减轻职工负担。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文件,加强用药管理,这是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职工合法利益,体现"三个代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重要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检查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问题,尽快整改,切实做到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
  附件:1、《取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剂型(西药)》见表
       2、《取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剂型(中药)》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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