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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7-2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2]70号 【执行日期】:2002-7-2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2]70号
【字体:  
关于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之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局:
  经研究,你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之后,职工工伤保险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从单位转制之日起,新发生的职工工伤,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单位参加省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月起,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支付。
  二、单位转制之前发生的职工工残,其定期伤残抚恤金(退休金)、伤残补助金、工亡职工遗属定期补助金待遇,仍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从单位参加省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月起,以上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
  三、从单位参加省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月起,原二等乙级以上工残职工旧伤复发,须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指定的医院就医,其医疗费用按《关于印发〈辽宁省直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44号)有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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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复函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有关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关于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待遇调整问题的复函
·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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