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局: 经研究,你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之后,职工工伤保险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从单位转制之日起,新发生的职工工伤,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单位参加省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月起,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支付。 二、单位转制之前发生的职工工残,其定期伤残抚恤金(退休金)、伤残补助金、工亡职工遗属定期补助金待遇,仍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从单位参加省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月起,以上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 三、从单位参加省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月起,原二等乙级以上工残职工旧伤复发,须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指定的医院就医,其医疗费用按《关于印发〈辽宁省直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44号)有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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