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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事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 部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军区政治部
【颁布日期】:2002-10-6
【法律文号】:辽人发[2002]26号
【执行日期】:2002-10-6
辽宁省人事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 部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军区政治部
辽人发[20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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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中组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部、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各市军分区:
国家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六部门制发的《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已转发各部门。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为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1.凡是从国有企业下岗的军转干部,无论是是否进再就业中心,都发给基本生活费。其中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企业要按照"三三制"的办法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企业军转干部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所需资金由企业负担,企业负担有困难的,在报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2.要确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企业应优先为其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全部欠费确有困难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批准,应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齐,其余部分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并做出补缴计划。企业仍无法缴纳的,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同时,军转干部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一次性补缴欠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记录,其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并按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就医难的问题,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由同级政府建立医疗救济金。用于补助特困、患重病和绝症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为因基本养老金偏低造成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6、7级),每月统筹内基本养老金不足1000元,补到1000元;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每月统筹内基本养老金不足800元的,补到80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10级)以下职务,每月统筹内基本养老金不足660元,补到660元;
以上养老金基数的计算,以2002年7月1日调整企业退休人中养老金以后的数额为准。补助所需资金。由军转干部退休前所在企业负责筹集。企业已经破产倒闭或因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承担的,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由同级财政借支解决。生活困难补助金从2002年10月1日起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确定。
三、为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重新就业提供帮助
1.对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军转干部,本人要求就业的,要积极采取措施,优先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驻各地的中直、省直企业要积极接收再就业的军转干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宪法安置失业的军转干部。
2.今后企业减员分流时,非本人原因不得将军转干部作为下岗分流现象,也不作为并轨对象。
3.对于自谋职业的企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要积极落实优惠政策,给予必要的扶持。
四、落实责任,推动"解困"工作的落实
要严格按照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以及"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工作生活困难的任务落实到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分管领导要抓细抓实,把有困难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劳动和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帮助筹措资金,安排好预算,加大投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下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资金的落实。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今年12月底以前,各市和省直各单位要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写出专题报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适当时机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和省直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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