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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9-16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2]89号 【执行日期】:2002-9-16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2]89号
【字体:  
关于垫付本溪中联实业有限公司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失业保险金的紧急请示的复函

  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垫付本溪中联实业有限公司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失业保险金的紧急请示》(本劳社发[2002]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对于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不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
  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的使用范围不应超出下列范围,即:(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职业介绍的补贴。
  请本溪市劳动保障局依据上述精神严格执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理本溪中联实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失业保险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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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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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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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辽宁省2003年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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