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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8-3-31
【法律文号】:沪劳综发(1998)22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8-4-1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综发(1998)22号(已失效)
【字体: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九八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本市一九九八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失业救济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25元每人。
  二、失业救济金给付标准为:失业职工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按244元每人给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205元每人给付。
  三、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不低于244元每人,待工第二年起每月不低于205元每人。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均不包括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上述公布和调整后的标准,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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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2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进行2002年春节慰问补助的通知
·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部分年龄大、退休早、养老金低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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