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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中共辽宁省委机构改革方案》、《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涉及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门“三定”工作 做好省委、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三定”,科学合理地配置职能、设置机构、确定人员编制,完善运行机制和办事规则,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1.部门职能的确定 部门职能的确定,主要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和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对部门原“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能,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原则重新进行审核,对保留、转移、下放和取消的职能要在新的“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部门新增的职能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文件为依据。 凡是涉及部门之间职责交叉重复或分工不明确的事项,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报省编委会审定。重大职能调整,提请省委常委会议或省政府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2.部门内设机构的确定 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总体上应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重点撤并那些分工过细、职能交叉、业务重复和自我管理服务的机构,报省编委会审定。重大职能调整,提请省委常委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具体的设置原则:一是在精简的基础上,原则上与党中央、国务院对口部门的内设机构相对应,因受内设机构数额和编制限制,难以对应的,也可以采取处室合并或1个处室挂两块牌子的办法;二是部门内设机构数额不超过其上级对口部门的内设机构数,目前部门内设机构数少于上级对口部门的,一般不再增加;三是部门没有承担其上级对口部门相应职能或对应职能任务相对较少的,不在现有基础上设置对应内设机构;四是与党中央、国务院部门没有对应部门的,其内设机构按略高于平均精减比例进行精简;五是不再设置少于4名编制的职能处室。 3.部门人员编制的确定 各部门行政编制的精简和具体分配,既要体现精简任务的落实,又要从实际出发,有所侧重。一是各部门都要按中央批准的总体精简比例进行精简,其中,省委部门行政编制总体上按20%精简;省政府部门行政编制总体上按48%精简;省政府政法部门编制总体上按25%精简。二是对部门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人员编制适当增减。三是涉及部门间职能调整的,按照编制随职能划转的原则调整人员编制,其中处室成为建制划转的,以1998年编制统计报表填报的处室编制数划转相应的编制给划入部门;职能部分调整的,以划转的人数相应确定划转编制数;职能只做少量调整的,人员编制不再进行划转。四是撤并部门按其撤并后职能分解情况划转人员,再按划转的具体人数划转相应的编制给划入部门,余编收回。凡因职能调整而划转的编制,均作为划入部门的编制基数,再按划入部门的精简比例进行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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