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按120号文件核定企业转业志愿兵工资标准问题的请示》(朝劳字[1999]1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辽宁省劳动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企业新招收工人的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辽劳薪字[1990]120号)有关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定级工资待遇的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87]1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的。文件规定,对安排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志愿兵确定定级工资,采取两种办法:第一,按退役的志愿兵军龄确定其工资级别和工资标准。第二,如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工资低于现岗位同工龄大多数职工标准工资水平的,也可以按现岗位同工龄大多数职工的标准工资水平确定。两种办法的选择,应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二、我省于1993年7月1日冻结了企业职工的标准工资。以后安排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志愿兵、义务兵,在初次确定其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企业现岗位同工龄大多数职的基本工资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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