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险公司: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79号)文件精神,为了减轻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确保我省离退休人员按照足额领取养老金,促进煤炭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以核实后的上年应发工资总额作为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沈阳市统一比例)按24.5%执行,个人缴费比例按5%执行。 二、煤炭企业缴费比例调整后,中央给予我省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金额用于煤炭企业基本养老金发放,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对煤炭企业1999年9月30日以前拖欠的统等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由省劳动保险公司进行核实,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1次性补发给离退休人员。 四、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降低后,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依法向省劳动保险公司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不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省财政、省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42号)的规定,将核定亏损补贴中的部分或全部直接抵扣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险公司用于确保发放基本养老金。 五、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煤炭企业在统筹基金中支付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范围以1997年年终决算报表的实际离退休人数为基础,加上1998年以后已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退休人数,减去混在统筹基金内支付待遇的集体家属退养工和1998年以后自然减员的人数。 六、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按辽劳字[1999]100号文件规定的统筹项目为依据,由省劳动保险公司逐人进行核定。并确保按照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支出,由企业自行安排。 七、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2000年上半年做好社会化发放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对具备条件的先进行试点,逐步推行,力争在2000年底前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八、加强对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定期财务检查和审核制度。对煤炭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切实加大清理回收工作力度,尽快缴纳到省劳动保险公司。 九、认真把国家对进一步做好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政策落实到位,使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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