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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2000-3-14
【法律文号】:辽劳字[2000]21号 【执行日期】:2000-3-14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2000]21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社会保险总公司: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力度,确保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确保基金收缴率达到95%。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建立征缴目标责任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征缴目标的实现。
  二、加大清欠力度,清理和追缴单位欠资。
  各地要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由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精神,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的清欠力度,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等多种形式,保证省厅下达清欠任务的完成。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
  三、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严格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凡发现有挪、挤、占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逐步改变养老保险基金差额拨付的管理方式。变双基数、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单基数、单比例缴费,并尽快实现全额收缴全额支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按时足额支付。
  五、搞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点,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今年,省里确定部分市、县(市、区)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试点地区:沈阳市、营口市鲅鱼圈区、北宁市、阜新县、辽阳市宏伟区、兴城市实行全地区社会化发放:大连、铁岭、盘锦3个市在市直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各试点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社会化发放率达到80%。同时,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离休人员,工残、市以上劳动模范以及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发放,保证这类特殊身份人员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0%以上。
  附件:《辽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养老保险费清欠缴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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