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煤炭工业局: 你局《关于解决煤炭企业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前离休干部待遇遗留问题的函》(辽煤劳字[2000]31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8年8月底前,煤炭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仍按照煤炭部《关于调整煤炭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批复》(煤财劳薪函字[1997]第30号)执行,但须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辽劳字[1999]78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我省省级管理后,煤炭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可参照企业所在市出台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平衡政策执行。 上述人员执行地方待遇调整政策时,在同一年度同一地区内,执行企业所在市调整政策前已按行业规定调整提高的部分应予冲减。 自1999年1月1日起,煤炭企业离休人员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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