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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业统筹各企、事业单位: 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辽劳字[1999]100号)联合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反映:“文件第五条 部分待遇的支付渠道不尽合理”。经研究,将第五条 修改为: 从1999年1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见100号文附件)。 从1999年1月1日起,因工致残1至4级离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定期伤残抚恤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按省政府第45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标准按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执行,低于45号令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支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上述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因工致残1至4级离退休人员的护理费在行业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按45号令标准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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