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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0-8-6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0]37号 【执行日期】:2000-8-6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劳社发[2000]37号
【字体:  
对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第五条进行修改的通知

  原行业统筹各企、事业单位:
  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辽劳字[1999]100号)联合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反映:“文件第五条 部分待遇的支付渠道不尽合理”。经研究,将第五条 修改为:
  从1999年1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见100号文附件)。
  从1999年1月1日起,因工致残1至4级离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定期伤残抚恤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按省政府第45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标准按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执行,低于45号令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支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上述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因工致残1至4级离退休人员的护理费在行业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按45号令标准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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