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劳动者必须参加下列培训: (一)初次求职人员必须参加从业前培训或者接受职业学校教育; (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技术工种上岗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特种作业上岗培训。 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由用人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采取自学方法,学习技术,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与职业技能标准相适应,实行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的培训;进行岗位培训,可以以岗位规范为依据。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由职业学校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根据办学能力,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社会力量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 从事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劳动者接受鉴定;其他职业的技能鉴定,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接受鉴定或者由劳动者自愿申请鉴定。 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 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设立鉴定相关职业的技能鉴定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者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发给考评员证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从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建立或者认定的试题库中提取;试题库中无试题的工种,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试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