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开发,是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职业的具体范围,是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发布的工种目录为准。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水平。 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是劳动者就业、上岗和在企业晋级、享受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城内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有关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把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列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制定职业技能与工资挂钩的具体措施。 第二章 职业技能标准 第六条 职业技能开发,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 职业技能标准,按照技术水平的高低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不同的职业,衽不同的技能标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业技能标准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行业、本单位的曲岗位规范。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包括: (一)从业前培训,是指对尚未就业的人员进行的获得就业能力的培训; (二)技术工种上岗培训(含学徒培训),是指对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进行的获得技术工种必备技能的培训; (三)特种作业上岗培训,是指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的获得特种作业岗位必备技能的培训; (四)在岗培训,是指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的更新知识或者提高技能的培训; (五)转岗培训,是指对在本企业内部转换岗位的在岗人员进行的获得新岗位必备职业技能的培训; (六)转业培训,是指对失业人员进行的获得新的就业能力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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