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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发政厅、劳动厅、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5]2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原则 此次调整待遇的对象要严格执行辽政发[1985]24号文件规定的解决对象,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范围。明确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非在职职工身份,待遇标准不再与原工资挂钩,不与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相联系。此次只调整待遇标准,经费来源、发放办法以及其他问题的处理仍然按省政府辽政发[1985]24号文件执行。 二、发放标准 按辽政发[1985]24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其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元; 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其生活费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其救济费调整为每人每月65元; 原享受每人每月20元(居住城镇)、15元(居住农村)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居住城镇的)和每人每月55元(居住农村的)。 此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些老同志的关怀 此项工作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强、各级民政、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1985]24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把此次调整待遇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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