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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0-10-14
【法律文号】:辽民发[2000]10号 【执行日期】:2000-10-14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民发[2000]10号
【字体:  
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发政厅、劳动厅、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5]2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原则
  此次调整待遇的对象要严格执行辽政发[1985]24号文件规定的解决对象,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范围。明确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非在职职工身份,待遇标准不再与原工资挂钩,不与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相联系。此次只调整待遇标准,经费来源、发放办法以及其他问题的处理仍然按省政府辽政发[1985]24号文件执行。
  二、发放标准
  按辽政发[1985]24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其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元;
  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其生活费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其救济费调整为每人每月65元;
  原享受每人每月20元(居住城镇)、15元(居住农村)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居住城镇的)和每人每月55元(居住农村的)。
  此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些老同志的关怀
  此项工作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强、各级民政、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1985]24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把此次调整待遇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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