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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8-6-17
【法律文号】:湘劳社[1998]155号 【执行日期】:1998-6-17
省劳动保障厅
湘劳社[1998]155号
【字体:  
关于做好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局,推销员培训鉴定单位:
  为做好1998年下半年全国推销员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根据原劳动部、国内贸易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和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1998年下半年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推销员鉴定。
  1.本职业学徒期满;
  2.在本职业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3.经正规初级推销员技能培训,并取得比(结)业证书。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推销员鉴定。
  1.在本职业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职业岗位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3.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经正规中级推销员技术培训,并取得比(结)业证书;或技工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相应专业的毕业生。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推销员鉴定。
  1.在本职业岗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职业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经省劳动部门批准的培训单位进行正规高级推销员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鉴定内容
  鉴定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推销员职业技能标准与鉴定规范》和《推销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及《推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指南》确定的范围与内容。
  三、鉴定与证书核发
  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例题、统一考务、统一证书的原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例题、制卷和核发全国统一鉴定标签等工作;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考务安排、试卷传送、试卷评定、成绩审核工作;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具备培训鉴定资格的单位负责鉴定报名、资格审查、考场安排和统一监考等具体组织工作。证书核发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
  四、申报时间
  国家分别在今年8月和12月组织两次推销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各地市劳动部门和推销员职业培训鉴定单位要积极工作开展宣传工作,并按有关要求组织好报名登记、资格审查和安排好考场考务工作。全国报名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15日和10月31日,并请分别于报名截止日期后五日将报名《登记表》、上交的每人50元鉴定费(含部20元)及有关情况报送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五、培训与鉴定收费
  各地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各推销员培训鉴定单位可在全国统一鉴定前组织培训,采用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培训教材。
  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由组织培训的单位根据培训时间执行省财政厅、省特介局[1996]汀价费字第167号[1994]汀价费字第64号文件执行,不得乱收费。推销员鉴定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C类收费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减半执行,全省统一收费标准为每人80元,其中:上效劳动部20元用于统一命题、制卷和核发统一鉴定标签等;上交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30元用于全省统一登报公告、试卷分装、统一阅卷评分和成绩汇总等;30元由鉴定组织单位用于报名登记、资格审查、取送试卷、考场租金和统一监考等。
  附件:1.1998年下半年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
  2.全国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资格征订单
  湖南省劳动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注:本《通知》为湖南省劳动厅于1998年6月17日颁发的汀劳[1998]155号文件,其中两个附件未予刊登。)
  编辑:林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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