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5-25
【法律文号】:辽政发[2000]21号 【执行日期】:2000-5-25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政发[2000]21号
【字体: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基金的收缴率,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省政府决定调整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的确定
  从2000年7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逐步交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征收计划的制定
  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编制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执行,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征收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报请上级政府批准。
  三、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缴费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双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由缴费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征收缴款书。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个人缴费情况,记好个人账户的个人累计及当期交费金额的明细账,同时负责个人缴费查询服务。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要责令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四、筹集资金的管理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将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当期基金收入情况。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参保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要利用税务稽查手段对欠费单位进行检查,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款,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配套规章的制定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基金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具体业务规则,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
  七、有关工作要求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推进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一是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移交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将社会保险登记、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基金征收计划、缴费工资总额及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尽快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是搞好部门间的相互协调配合。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充分协商,相互衔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作的稳步推进。
  三是抓好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宣传工作。各市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意义,使机关、企业和职工都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主动支持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工作。
  四是做好地方税务机关征收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要使征收人员尽快掌握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了解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熟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程序和方法,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作的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运作业务规程》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