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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和证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第五条 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四)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八条 省以上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的专业资格认定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领取证件情况报送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由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由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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