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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2-10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4〕11号 【执行日期】:2004-2-10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发〔2004〕11号
【字体:  
关于开展二○○三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等规定,为了全面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改革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近期开展2003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1、在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和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含其所属的市、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2、在国家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
  3、在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内容及相关要点
  (一)年检内容
  1、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3、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
  4、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5、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6、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7、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
  8、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相关要点
  1、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本次年检工作中对在国家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范围和内容为: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检查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只检查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情况和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检查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2、针对春节前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所暴露出的问题,今年年检将重点检查建筑业、服务业以及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特别是要求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上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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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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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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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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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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