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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15
【法律文号】:新劳社养字[2004]1号 【执行日期】:2004-1-15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劳社养字[2004]1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管理局,驻疆中央行业统筹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使各类从业人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都能够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根据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纳入区级统筹”的决定精神,现就《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险字[2002]21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新劳社险字[2002]21号文件中所称“聘用人员”是指自治区境内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疆部队、新疆武警总队、中央驻疆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中与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自行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自行聘用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这部分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应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县(市)以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自行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凡有自行聘用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均由单位统一为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三、自行聘用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以上年度自行聘用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02统筹年度按6%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到8%为止。新参加工作的自行聘用人员,以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积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
  四、自行聘用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历年个人缴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本人。自行聘用人员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允许通过补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自行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从缴费之日起计算投保年限。自行聘用人员原系国有正式职工的,可依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补费后其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六、自行聘用人员因解聘、辞职不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持用人单位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停保期间不计算投保年限;重新自谋职业或受聘于新的工作单位后,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七、新劳社险字[2002]21号文件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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