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社区
|
HR考证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法律库首页
咨询首页
【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事厅 省卫生厅
【颁布日期】:2004-1-6
【法律文号】:湘劳社政字〔2004〕1号
【执行日期】:2004-1-6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事厅 省卫生厅
湘劳社政字〔2004〕1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计生委、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单位: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2003〕17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发,现就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生育保险覆盖全省境内城镇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所属地区的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在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生育可以享受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生育补助金。
第二条
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全部纳入所属统筹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夫妻双方单位都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有关费用支付以女方为主;夫妻双方单位有一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则不能纳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
第三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相同费率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生育保险缴费率的调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月及时、足额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按《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扩面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