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1-17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3]107号 【执行日期】:2003-11-17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劳发[2003]107号
【字体:  
关于规范用人单位接收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局,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
  目前,我市许多用人单位接收了在校学生实习,为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超出实习范围接收在校学生实习、假实习真用工等问题,侵害了实习学生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为规范企业接收在校学生实习行为,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规范用人单位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可以接收本市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具有合法资格的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实习。对外省市职业技术学校,除其当地未有专业的对口实习单位外,用人单位不得接收其学生来连实习。
  二、用人单位接收的实习学生,必须是符合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不得以实习名义接收培训单位的培训人员。
  三、接收学生实习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学生所学专业相符的岗位安排实习,无相符岗位的不得接收在校学生实习。实习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学期,实习结束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毕业时间。
  四、用人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应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实习学生人数、实习时间、实习岗位、实习津贴标准等事项。同时要求学校提供教育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学校资格证明、实习学生明细表、新生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实习学生有变化的,应及时变更有关材料。
  五、用人单位要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加强劳动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学生在实习中发生伤亡事故,其有关待遇按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处理,实习协议未明确的,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六、用人单位应根据实习学生岗位、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给予适当的实习津贴。实习津贴应直接发给实习学生本人,不得克扣和提取其它费用。
  七、学生每日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实习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予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新闻媒体予以爆光,并取消其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资格,同时对以实习名义用工的,追究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依法予以查处。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辽宁省2007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社会平均工资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大连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实行企业人工成本计划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等情况监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