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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4-1-30
【法律文号】:宁医保办字[2004]3号 【执行日期】:2004-1-30
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宁医保办字[2004]3号
【字体:  
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95号令),现对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凡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且连续缴费一年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和津贴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所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参照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单位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或计划生育费用向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申报截止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作放弃处理。各单位2004年1月1日起以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尚未报销的费用,请务必于2004年3月31日以前报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审核报销,过期不再办理。
      四、凡2004年4月5日(含2001年4月5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本人发生的计划生育取环费用,可按生育保险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2001年4月5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取环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五、女职工在境外生育的,其费用按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类别和费用标准予以限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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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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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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