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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6-12-6
【法律文号】:沪劳就发(1996)102号 【执行日期】:1996-12-6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就发(1996)102号
【字体: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和完善单位招工办法暂行意见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和完善单位招工办法暂行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作,规范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用工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加快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制,主体双向选择、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的就业新机制。经市领导同意,决定在本市建立劳动力需求预测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单位招工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力需求预测是劳动力资源及供给预测和劳动力供需平衡预测,是根据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需要对劳动力数量和质量要求情况的测定和预报。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调查,有利于掌握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要求,有的放矢地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缩小劳动力供需结构的差异;有利于规范单位用工的市场行为,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二、本市地域内所有用工单位(含国内外各类所有制)均为劳动力需求预调查的对象范围。
      三、劳动力需求预测调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类用工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底前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预报当年单位岗位(工种)空缺、用工数量、用工要求及具体用工时间等,填写“劳动力需求情况调查表”。
      四、为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调查工作,经市工商局同意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月将工商营业执照的审批结果抄告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及时了解单位用工需求情况。
      五、对按规定要求预报用工需求预测情况的单位,市、区(县)劳动部门各职业介绍机构应为其提供各类优先服务,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并由劳动部门对预报单位实行需求人员上岗培训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订)。
      六、对拒绝参加用工需求预测调查、瞒报用工需求情况的单位,各级劳动部门应予以教育、监察。
      七、用工单位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发布招聘广告,须经市或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审核同意,并于发布信息后的一个月内将招聘情况反馈给所审核的职业介绍机构。单位办理招工、退工手续仍按沪劳就发(95)第19号文规定执行。
      八、严禁用工单位私自张贴招聘信息或利用未经劳动部门审核的招聘简章私自开展各类招聘活动。
  对未经劳动部门审核招聘简章擅自发布招聘信息、进行招聘活动的单位,劳动部门要加强教育,严格监察。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劳动局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相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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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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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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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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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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