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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6-25
【法律文号】:辽政发[1999]19号 【执行日期】:1999-6-25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政发[1999]19号
【字体:  
关于加强对个体业者和私营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个体业者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1998年全省开展了清理对个体业者和私营企业税外收费工作。在清理税外收费工作中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规定越权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转移职能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名义变相收费,利用职权强行举办各类培训班搞创收等手段乱收费,不仅加重了个体业者和私营企业的经济负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为加强对个体业者和私营企业税外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省政府决定对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116项对个体业者和私营企业的税外收费项目(含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予以公布取消。凡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历次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个体业者和私营企业收取;此次取消的对个体业者和私营企业的税外收费项目和过去取消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其他企业收取。
  二、严格收费管理权限。今后凡未经省政府审批,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准出台新的对个体业者和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外,严禁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抵押金等;经批准同意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到期后,要及时返还本金,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除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基金项目外,其他各种基金均为非法收费项目。
  三、规范收费行为。流通环节的产品监督、抽查、检验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得对不专门从事畜禽饲养、屠宰、仓储和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的企业和个体业者收取兽医卫生许可证费;机动车辆检验收费一年一次,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卫生防疫检验费必须在出具检验报告后收取,不得集中收取或一次收取全年检验费用;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肉毒素测定检验费标准由每份150元降为50元;省物价局、环保局制定的三产环保排污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不得实施加倍收费或以其他名义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对个体业者和私营企业税外收费的管理。要切实整顿重复收费。对于重复收费项目,要坚持谁管理、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收取,不得多家重复收费。对于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服务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或事务所搞有偿服务,把本职工作委托给所属事业单位或事务所办理的,事业单位或事务所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委托部门支付,不得向企业收费。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必须依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有培训经费来源的,不准收费;无培训经费来源的,须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设立收费项目,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对于按率收费的项目,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收费基数;改按率收费为按定额收费的项目,其定额收费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自行制定收费基数和定额收费标准的,视为非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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