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6-9-28
【法律文号】:劳仲委函[1996]1号 【执行日期】:1996-9-28
劳仲委函[1996]1号
【字体: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摘录)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作规则(摘录)
  第一条   为实现省仲裁委员会办案规范化,贯彻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依法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三条   省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省政府批准建立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五)负责指导、监督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省仲裁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例会,研究部署重大的工作事项。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但应履行委托手续。
  经仲裁委员会委员提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临时召开省仲裁委员会会议。
  省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省劳动厅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省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省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五)定期向省仲裁委员会通报工作情况;
  (六)向省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七)办理省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省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应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第十六条 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第九条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2007年修正)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江苏省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乡镇办事处组织及工作规则
·关于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