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作规则(摘录) 第一条 为实现省仲裁委员会办案规范化,贯彻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依法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三条 省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省政府批准建立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五)负责指导、监督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省仲裁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例会,研究部署重大的工作事项。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但应履行委托手续。 经仲裁委员会委员提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临时召开省仲裁委员会会议。 省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省劳动厅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省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省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五)定期向省仲裁委员会通报工作情况; (六)向省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七)办理省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省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应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第十六条 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第九条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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