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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辽宁省委统战部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卫生厅
【颁布日期】:1999-4-14
【法律文号】:辽统发[1999]7号
【执行日期】:1999-4-14
中共辽宁省委统战部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卫生厅
辽统发[19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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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台胞下岗职工再就业和生活特别困难的意见
各市委统战部、市民政局、劳动局、建委(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局、工商局、卫生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对台湾省籍同胞(以下简称台胞)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做了大量的工作。居住我省的台胞共有1412人,其工作和生活大部分较好,广大台胞是满意的,他们发扬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是,目前在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中,我省有部分台胞职工下岗,一些台胞家庭因种种原因生活还很困难。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81]38号文件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实现祖国统一"寄希望于具有光荣爱国主义传统的台湾同胞"的方针及中央对台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好台胞的工作和生活困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做好台胞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1.对台胞要按照"一视同仁,并在各方面优先照顾"的基本政策,在机构改革和企业转制中,一般不安排下岗。如必须下岗的,应征得当地台联和劳动局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优先安排再就业。
2.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原则上不得因精简或减员而同时分流下岗,已经同时分流下岗的,原单位应安排一方上岗;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又同时下岗的,条件好的单位应安排一方上岗,双方都不具备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
3.已经下岗的台胞职工,凡原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应由原企业帮助实现再就业。确有困难的企业,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4.要按照"优先培训、优先推荐"的原则,将台胞下岗职工的培训纳入本地区再就业培训计划,台胞下岗职工接受再就来培训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各级劳动力市场应给予免费求职登记和推荐工作。
5.对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台胞下岗职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保证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并代交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等费用。
6.鼓励下岗台胞自强自立、自力更生,本着"多种途径、自谋职业"的原则,由当地台联部门出具身份证明,当地工商、税务、城管、卫生等部门在审批手续、提供经营场所、收费等方面予以简化手续和给予优惠政策。
台湾同胞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者,办理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营业执照,凭台胞证明免收登记费和半年的管理费;对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台胞下岗职工的税收,可比照辽地税发[1999]2号文件《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若干税收规定的通知》办理。
二、切实解决台胞生活困难
1.各地在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特困台胞的实际困难,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切实纳入保障范围,并通过政府扶持和社会互助,帮助他们增加收入,脱贫致富。
2.对因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的台胞,要适当给予临时救济,帮助他们尽快摆脱困境。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台胞,要逐户逐人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切实保障其生活。
3.对体弱多病等特困台胞职工,市台联会同市总工会办理《特困证》使其从事自食其力的工作,对台胞职工的退休金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4.下岗的特困台胞职工到医院就医,按辽卫字[1998]45号文件《关于做好城市下岗特困职工医疗卫生扶贫工作的通知》精神,给予优先照顾。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认真积极地做好台胞下岗职工及基亲属再就业工作,妥善解决特困台胞及其亲属的生活困难,不仅对落实党的台胞政策、促进社会稳定意义重大,而且对做好对台工作,特别是做好台湾人民的工作,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具有特殊的意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调查研究,详细掌握下岗和特困台胞的情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逐个加以解决。把党的统一战线政策落到实处,让广大台胞充分感受到党的关怀和组织的温暖,真正体验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而调动广大台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和我省的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意见》适用于台胞的配偶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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