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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3-4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9]17号 【执行日期】:1999-3-4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9]17号
【字体: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物价局、省劳动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8]156号),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收费均按现行标准执行,暂不调整。
  二、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按《辽宁省工人培训考核工种(专业)分类表》中2类执行,按摩师、推销员、秘书、家政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按3类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取单位为各级鉴定实施机构,即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鉴定所(站)。
  1.实行全省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职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初级、中级、高级等级次序、分别按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的标准提取考务费,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省直属鉴定所(站)具体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以上等级次序分别收取30.00元/人、50.00元/人、70.00元/人考务费。
  2.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收考务费,必须全额用于命题、印制试卷、题库建设与维护、证书审核、设备折旧等业务支出,不许挪作它用。
  3.凡没列入全省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职业),使用省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并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试卷清样的各地区、各部门,初、中级工试题每套(含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提取100.00元,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每套(含理论知识、实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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