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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3-26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9]23号 【执行日期】:1999-3-26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9]23号
【字体:  
关于在省直企业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实施暂行办法》(辽劳字[1997]33号)文件精神,在省直企业继续开展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省直企业(含系统内)的在职职工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高级工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本人现技术等级为高级工或1993年前档案技术等级为6级工以上(含6级)的,从事本专业连续工龄满15岁以上的,取得技师资格满3年者,可申报高级技师。国家和省规定技师和高级技师需进行社会化鉴定的工种,另行办理。
  二、申报办法
  符合申报条件的,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审批表一式3份。同时附本人学历、93年后工作业绩、技术论文(不少于3000字)。最后需经本人所在企业同意及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方可申报。
  三、省直企业(含系统)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需参加技术培训,考虑到省直企业的实际情况,我厅暂委托省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组织培训。培训结业后,经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对申报者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论文和工作业绩考核,成绩合格者,属通用工种的,由省劳动厅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属行业特有工种(暂属地方管理的)由省劳动厅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者,颁发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技师合格证书。
  四、要强化对技师的培训,要以"四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创造力开发及现代科技知识、计算机基础知识等为主,并进一步拓宽专业技术知识,提高综合操作能力。总学时应不少于100学时,省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根据报名的工种人员情况编班和组织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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