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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7-12
【法律文号】:辽残联字[1999]25号 【执行日期】:1999-7-12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劳动厅
辽残联字[1999]25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残联、劳动局: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是全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省城镇有具备条件并渴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近30余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企业转制的深入,这些残疾人将面临着比健全人更加困难的转岗、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因此,残疾人对职业技能培训的依赖和需求将日益突出,培训任务更加繁重艰巨。各地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此,现就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定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各级残联、劳动部门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责任,通力合作。要把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点,纳入本部门业务计划,统筹安排,协同动作。具体是:残联对本地具备接受培训条件的残疾人定期调查统计,动态管理,跟踪掌握各类残疾人对培训的不同需求状况,制定计划,组织输送残疾人到残联、劳动及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劳动部门所属培训机构应积极接纳残疾人培训,统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和发证工作。
  二、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特事特办。凡到残联和劳动系统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残疾人,都要给予优先安排,特殊照顾、实行低收费;对民政定补对象及下岗无业、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经残联核对证明,其培训费用可视情况予以减免。
  三、积极提供资金,保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顺利开展。各级残联一是每年要争取政府财政适当投入,用于协调、试点、研究和特困残疾人补助;二是从当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出50%以上用于本级培训中心办学和特困残疾人补助。
  四、加大协调力度,努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化。各级残联和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本地社会培训机构协调工作。劳动部门要将本地认定的各类培训机构提供给残联,残联通过劳动部门与其建立联系,签定培训协议,并与劳动部门一定协商各培训机构对残疾人实行优惠减免;劳动部门要配合残联,对培训残疾人情况较好的各类培训机构年终可实行奖励。各级残联还应与本地各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联系,随时向输送有各类特长的残疾人接受层次专业培训。
  五、建立检查统报机制,实行跟踪监控。各级残联和劳动部门,每年都要联合定期对本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偏差,督促工作落到实处。残联负责于每年12月25日之前,将年度残疾人培训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报同级劳动部门和上一级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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