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4-7
【法律文号】:市劳动局 【执行日期】:1995-7-1
市劳动局
市劳动局
【字体: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1995年4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交易准则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适用本条例。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技术交易准则

  第五条 从事技术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有偿互利、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技术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拥有的技术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术交易,视为侵害他人技术权益。

  第七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转让技术,应当将该技术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技术风险的责任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技术交易项目的价款、使用费或者报酬,由当事人根据研究开发成本、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许可使用范围以及技术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议定;也可以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当事人议定。

  第九条 技术的拥有者可以将其技术作价向技术交易当事人另一方投资入股。

  第十条 从事技术交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技术合同。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的意见
·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十一五”测绘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关于印发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办法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进城农民工在上海郊区就业与生活现状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关于2003年本市新增就业岗位考核指标和考核统计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停止办理外省市用人单位招聘本市劳动者审核等三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