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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劳动局: 你市《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本劳[1999]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单位借调或聘用的人员因工负伤,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45号)第36条"职工被借调或者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借调或者聘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执行。其承担的工伤责任,应同在职职工发生工伤同等对待。即:应享受因工负伤期间的各项待遇,因工致残的还应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后残补助金待遇,因工死亡的应享受因工死亡的各项待遇,如结束借调或解除聘用合同时,应对其工伤保险待遇作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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