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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6-18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9]62号 【执行日期】:1999-6-18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9]62号
【字体:  
关于铁路系统所属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解决铁路系统缴纳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境内铁路系统所属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即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缴费单位应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的缴费标准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缴费单位应按月向所在市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失业保险费不能减免。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机构分别不同情况者检查和处罚。
  五、铁路系统所属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属于今年欠缴的,应在7月底以前足额补缴,对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欠费单位应作出还款计划,在今年年底前补交欠款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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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于省直管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移交给属地社区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印发《辽宁省2003年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对东北输油管理局关于2000年度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复函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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