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劳动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解决铁路系统缴纳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境内铁路系统所属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即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缴费单位应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的缴费标准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缴费单位应按月向所在市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失业保险费不能减免。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机构分别不同情况者检查和处罚。 五、铁路系统所属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属于今年欠缴的,应在7月底以前足额补缴,对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欠费单位应作出还款计划,在今年年底前补交欠款总额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