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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7-20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1999]47号 【执行日期】:1999-7-20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社函[1999]47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和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朝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范围的请示》(朝劳字[1999]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职工因工死亡时,其父母未达到辽劳险字[1992]141号文件第四条 (一)、(二)项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不能列为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以后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龄时,是否可享受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待遇,目前,国家和省均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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