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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大政[1999]47号)收悉。省政府原则同意《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统筹层次和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问题。省政府同意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市本级与县(市)区两统筹。市本级统筹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县(市)区按6%缴纳,但在一个统筹地区内,应实行包括筹资比例在内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因此,《实施方案》中市本级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缴费率应实行一个比例。 二、关于制定医疗保险政策权限划分问题。《实施方案》中由大连市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提法,与国家赋予统筹地区制定医疗保险政策的权限不一致,你市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确定应由市里负责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 三、鉴于近期国家陆续下发了医改配套文件,请你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批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难度大,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做好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参与,以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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