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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8-25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9]79号 【执行日期】:1999-8-25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劳字[1999]79号
【字体:  
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二)缴费基数。企业以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行业统筹企业提供的缴费申报表、缴费明细表等缴费申报资料进行取时审核,不能即时审核的,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
  (四)行业统筹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的,应于下月5日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办理申请,填写《行业企业延期办理缴费申报申请表》,说明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延长申报期限等相关情况,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延期申报。待不可抗拒因素结束后,再办理缴费申报,并按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手续制度,予以结算。
  (五)行业统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或提供虚假的申报资料,致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影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
  (一)缴拨方式
  1.原行业统筹企业省级经办机构,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原行业统筹企业省级经办机构原则上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对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有困难的,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暂实行全额记收、差额结算的方式)。
  2.在辽宁省内无省级主管部门的各企、事业单位,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直接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二)养老保险费的提取
  1.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申报基数为缴费基数。
  (2)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
  2.缴费费率
  (1)从1999年1月1日起,个人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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