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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8-25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9]79号 【执行日期】:1999-8-25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劳字[1999]79号
【字体:  
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2)企业缴费费率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行业企业的缴费费率按3~5年调整过渡到省级统筹统一费率。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行业企业的过渡期原则上为3年。
  3.企业和个人缴纳金额均计算到角,分以下四舍五入。
  4.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同时进行,单位不缴费的拒收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而个人不缴费的,不计个人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程序
  1.行业统筹企业应于每月缴费前填写《行业企业职工月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核表》和《行业企业职工月份人数增减变动表》(行业省级经办机构均列至直属企业)一式2份,同时报送全部参保职工《行业企业职工月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明细表》(可报软盘),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加盖"行业统筹审核专用章",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各留存1份。
  2.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行业统筹企业填写的《辽宁省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收据》一式5联,经审核无误后,加盖"行业统筹审核专用章",同时到财务部缴纳相应数额的养老保险费后,加盖"行业统筹财务专用章",分别作为行业统筹企业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财务记收凭证。
  《辽宁省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四)拨付养老保险金的程序
  1.行业统筹企业应于每月缴费前填写《行业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份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核表》和《行业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份增减变动表》(行业省级经办机构均列至直属企业)一式2份。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加盖"行业统筹审核专用章",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各留存1份。
  2.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行业统筹企业填写的《辽宁省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款专用收据》一式5联,经审核无误后,加盖"行业统筹审核专用章",同时到财务部办理拨款手续后,加盖"行业统筹财务专用章",分别作为行业统筹企业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财务记收和凭证。《辽宁省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款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四、个人帐户管理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行业企业,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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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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