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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8-25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9]79号 【执行日期】:1999-8-25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劳字[1999]79号
【字体:  
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二)1997年底以前,按国家规定已建立个人帐户的行业企业,未按11%建立个人帐户的,从1998年1月1日起调整为11%,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建立个人帐户前职工个人缴费全部并入个人帐户。
  (四)行业企业要在1999年12月31日前,为职工建完个人帐户。
  五、财务管理
  (一)行业统筹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财务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1.行业统筹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相应设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机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
  2.行业统筹企业年初要认真编制本行业年度养老金财务收支预算,并按时上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行业统筹企业每月按照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国家规定的缴费费率,按照、足额收缴养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根据规定的统筹范围、项目和标准支付养老金,不得擅自增加开支项目和标准。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应及时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严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养老金结余。
  4.行业统筹企业要按规定和要求填报各种财务会计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上月养老保险金核算快报,每季填报委度报表,年末填报决算报表,并按时上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劳动、财务和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业统筹企业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按文件规定处理。
  (二)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金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实行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不允许混同企业其他财务帐户,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其专户的设置是: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异地转移收入;
  (6)暂存其它收入。
  该帐户存款余额于每月25日前划转省劳动保险公司行业养老基金帐户。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用途是:
  (1)接受省劳动保险公司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的利息;
  (3)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4)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缴拨时间
  行业统筹企业应于每月10~20日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业务。
  (四)结算方式
  1.同城以转帐支票方式结算,异地以汇款或汇票方式结算。
  2.辽宁省劳动保险公司地址和邮编: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
  邮政编码:110006
  六、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层次
  (一)原行业统筹企业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对本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1.统一办理本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2.统一办理本行业企业缴费申报;
  3.负责本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每月将本行业企业的有关资料汇总后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缴拨;
  4.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无省级主管部门的各企、事业单位,直接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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