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行业统筹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统筹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一)根据《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 、第七条 规定,凡纳入我省省级管理的行业统筹企业,原则上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为1个独立的登记单位,从1999年9月1日起开始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行业统筹企业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同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上述1、2、3项证件,在携带原件同时需提供复印件1套,作为存档资料备查。 (三)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行业统筹企业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资料,及时进行处理,并在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四)行业统筹企业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持登记证副本到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他险种的保险登记。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码。行业统筹企业登记号码由11位数字组成。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登记单位妥善保管,作为行业统筹企业办理招用工手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劳动年检的合法凭证。 (七)《社会保险登记证》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登记单位注销的,需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或注销手续。 (八)《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九)《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证件有效期5年),对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按《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规定,由劳动监察机构予以处罚。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一)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业统筹企业,应当在每月10~20日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填写《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申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报送缴费明细表(软件盘)及相关的缴费基数变动资料。行业统筹企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有困难的,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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