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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9-3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9]92号 【执行日期】:1999-9-3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劳字[1999]9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等3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1.今年下半年各市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省政府向中央财政申报适当补助。省里将根据各市今年6月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人数,对各市实行定额补助。
  2.省里将于9月10日前将中央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市。各市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证在9月15日前将提高标准部分发到下岗职工手里。
  三、操作程序
  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对进中心、签协议人员进行全面审核,没有登记造册的,要尽快登记造册,并将下岗职工名册报到各市再就业办公室。
  2.各市再就业办公室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上报的下岗职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将市财政部门划拨的调标增加资金尽快拨付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帐户。
  3.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在9月15日前,对已进中心、签协议的下岗职工按调标后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发7、8两个月的调标部分);对已进中心、未签协议的下岗职工,尽快进行补签后按新标准发放;对已经下岗,符合进中心条件而未进中心的人员,要尽快动员其进中心,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待进中心、签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四、几点要求
  1.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对下岗职工变动情况按月报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有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发放名单都要张榜发布,便于群众监督。
  2.保证进中心、签协议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足额发放。从9月份开始,各市必须保证进中心、签协议的下岗职工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要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对企业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财政必须兜底。对没有做到足额发放的市,将扣回国家借款和补助资金。
  3.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出中心。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自愿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同中心解除协议、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解决债权债务的同时,可持其在中心期间剩余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加强监督检查。各市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时间要求,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要求在9月15日之前为下岗职工按新标准发放生活费的,属于哪个单位的责任,要认真查处;对将资金挪作他用或虚报冒领的,要严肃处理。省里将在9月底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提高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按要求完成此项工作的市,省里将通报批评,并扣回国家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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