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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关系到广大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要高度重视,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落实责任制,切实保证这项工作圆满完成。各市要将调整标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报省再就业办公室。 附件2 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水平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做好提高3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水平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水平。提高水平的计算方法以1999年6月份实际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基数,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人增加30%的失业保险金。 对于6月份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6月份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先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至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后,再提高30%。 今年7月份之前已经上调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地区,应以调整待遇前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基数,提高30%作为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金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支付的生活补助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一次性发放。 三、资金来源和发放 对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水平所需的基金,仍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下列支。 各市9月份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时,应从7月份开始一次性补发提高标准后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月按提高标准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 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失业人员各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水平,认真做好测算和审核,把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待遇落实到每个人。同时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保证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附件3 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一次性补发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办法 一、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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