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9-3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9]92号 【执行日期】:1999-9-3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劳字[1999]9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等3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关系到广大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要高度重视,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落实责任制,切实保证这项工作圆满完成。各市要将调整标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报省再就业办公室。
  附件2
  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水平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做好提高3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水平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水平。提高水平的计算方法以1999年6月份实际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基数,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人增加30%的失业保险金。
  对于6月份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6月份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先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至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后,再提高30%。
  今年7月份之前已经上调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地区,应以调整待遇前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基数,提高30%作为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金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支付的生活补助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一次性发放。
  三、资金来源和发放
  对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水平所需的基金,仍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下列支。
  各市9月份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时,应从7月份开始一次性补发提高标准后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月按提高标准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
  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失业人员各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水平,认真做好测算和审核,把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待遇落实到每个人。同时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保证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附件3
  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一次性补发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办法
  一、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范围和对象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
·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零就业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困难地区就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春风行动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