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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9-3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9]92号 【执行日期】:1999-9-3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劳字[1999]9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等3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离退休(职)条件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离退休(职)手续人员,包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
  (二)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1.企业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执行。与离休干部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2.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各市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①1993年底以前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退职人员人均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②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底期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退职人员人均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③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底期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退职人员人均每月增加20元;
  ④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人均每月增加10元。
  ⑤因病、非因工致残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数额,按上述确定的同期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减少10元。
  (三)提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今年7~12月份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不含大连市),由省政府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给予定额补助(其中:省对各市计算补助额时,离休人员按月人均135元,建国前老工人按月人均95元,退休人员按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加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补助资金不足时,由各市政府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
  此次离退休(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填报离退休(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审批表,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养老保险统筹由省管理的省直企业、原行业统筹企业报省劳动厅审批。
  二、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各市、原行业统筹工作要在1999年9月底前,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份统计上报的拖欠数额为基础,由省劳动厅、财政厅核实确定,用中央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助资金中解决。
  (二)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以各市、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6月份统计上报的拖欠数额为基础,由省劳动厅、财政厅核实确定,用中央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助资金中解决。
  (三)各市、原行业统筹企业补报的1999年6月份以前的拖欠也要补发,所需资金由各市、原行业统筹企业自筹解决。
  (四)各市、原行业统筹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提高收缴率,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照足额发放,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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